人民網北京9月23日電 (記者杜燕飛)為進一步加強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優化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修訂發布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將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1%﹔增加了公司治理、股東義務、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形成金融租賃公司內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約和良性互動,避免出現大股東違規干預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管理等問題。
“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過度分散導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問題。有利於明確金融機構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防范股東通過代持、隱瞞一致行動關系等方式規避監管、違規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賃公司等問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與此同時,《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
“考慮到‘固定收益類投資業務’‘提供融資租賃相關咨詢服務’對金融租賃公司專業性要求更高,將兩項業務由基礎業務調整到專項業務。”上述負責人表示,在專項業務范圍中,進一步細化金融租賃公司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專項業務資質,區分為境內業務和境外業務兩項,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從事境外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項目公司形式開展。考慮到飛機、船舶等租賃物單體價值較大、對出租人專業能力要求較高,從事此類境外業務需通過設立專業子公司方式進行。對於以其他設備資產為租賃物的境外業務,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在申請獲取相關業務資質后,在境內或境外設立項目公司開展此類業務。
在監管指標方面,為避免金融租賃公司盲目擴張,《辦法》新增杠杆率、財務杠杆倍數等監管指標。其中,杠杆率指標不得低於6%,財務杠杆倍數指標不得超過10倍。同時,《辦法》將撥備覆蓋率由不低於150%下調為不低於100%,在確保損失准備能夠有效覆蓋預期信用損失的基礎上,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此外,《辦法》將同業拆借比例規范范圍由同業拆入業務擴展到同業拆入和同業拆出業務﹔新增租賃應收款撥備率、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等指標,進一步完善監管指標體系。
業內人士表示,《辦法》的發布,將進一步加強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堅守融資與融物相結合功能定位,提供專業化金融服務,支持設備大規模更新,助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